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法規名稱:
第 14 條
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需暫停全部業務者,應於停業前三十日,將停業
事由及期間,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。
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一年,期滿有繼續停業之必要時,得報當地主管機關展
延六個月。屆期無法復業者,當地主管機關得限令其繳回許可證,未依限
繳回者,應廢止其許可證,並公告之。
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復業後三十日內,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解散時,應於解散前三十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
,並繳回許可證,未繳回者,應廢止其許可證,並公告之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