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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14 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補助、委託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
按摩職業訓練,及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,所需經費由直轄市、
縣(市)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經費不足時,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之
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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