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補助、委託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 按摩職業訓練,及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,所需經費由直轄市、 縣(市)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。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經費不足時,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