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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(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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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申請補助單位應以校為單位研提訓練計畫,並依執行對象檢附下列
      應備文件、資料,行文向申請補助單位校本部所在地之分署申請,
      各計畫書應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一份:
  (一)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、財務金融、經營管理、數位內容與資訊、
        觀光與餐旅服務、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、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、
        造型與時尚設計、營建工程與機電、生態環保與生物農業科技相
        關產業等十大領域。
  (二)檢齊申請計畫彙總表(附件五)、實務學程模式申請計畫書(附
        件六)或訓練學程模式申請計畫書(附件七)、產學合作契約影
        本、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立案、
       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
        。
  (三)相關申請文件應依各計畫裝訂成冊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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