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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(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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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新住民求職登
      記,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,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。
     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,以新住民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
      之日起算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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