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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(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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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訓練計畫經核定後,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,於本計畫資訊
      管理系統申請變更,並經分署同意後,始得變更(附表五)。
     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時程、訓練地點或師資時,應於辦理訓練
      二個工作日前,將變更後之內容,以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
      知分署備查。
     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內容或訓練方式時,應於辦理訓練七個工
      作日前,將變更後之內容,以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分署
      備查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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