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訓練計畫經核定後,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,於本計畫資訊 管理系統申請變更,並經分署同意後,始得變更(附表五)。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時程、訓練地點或師資時,應於辦理訓練 二個工作日前,將變更後之內容,以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 知分署備查。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內容或訓練方式時,應於辦理訓練七個工 作日前,將變更後之內容,以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分署 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