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法規名稱:
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(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)
14
十四、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予補助:
  (一)未經職訓中心同意,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,或未依核定之
       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,經職訓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輔
        導查證屬實者,當次課程不予補助。
  (二)未依本計畫規定之時限回報之課程,不予補助。
  (三)內訓課程未達八人,當次課程不予補助;課程中學員缺課時數達
        三分之一者,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。
  (四)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,且未依本計畫規定
        辦理變更,經委員實地訪視、職訓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(含不
        預告訪視及電話抽訪)查證屬實達二次者,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
        助。
  (五)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,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助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