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予補助:
(一)未經職訓中心同意,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,或未依核定之
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,經職訓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輔
導查證屬實者,當次課程不予補助。
(二)未依本計畫規定之時限回報之課程,不予補助。
(三)內訓課程未達八人,當次課程不予補助;課程中學員缺課時數達
三分之一者,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。
(四)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,且未依本計畫規定
辦理變更,經委員實地訪視、職訓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(含不
預告訪視及電話抽訪)查證屬實達二次者,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
助。
(五)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,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