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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立即充電計畫 (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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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職訓中心審查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:
  (一)專案申請單位:依申請單位資格及所規劃訓練課程內容之合理性
        進行書面資料審核。
  (二)一般申請單位:以本局所定之訓練品質計分卡(TTQS)辦理審查
        評核作業。
      前項第二款審查評核作業程序如下:
  (一)資格審查:由職訓中心核對申請文件及其資格,經審符合規定者
        ,送請初審委員審查。
  (二)初審審查:由職訓中心遴選委員,並召開審查會議,針對申請單
        位之訓練計畫書表、課程內容規劃及設計內容之周延性及經費編
        列之合理性進行審查;並得視需要,邀請申請單位派員口頭簡報
        。
      前項第二款之設計內容周延性,應符合訓練品質計分卡(TTQS)計
      劃(滿分三十五分)及設計(滿分二十五分)之檢核指標項目,兩
      項合計分數達三十四分(含)以上者。
      初審審查未通過者,職訓中心應予以退件。申請單位得自行修正或
      申請本計畫免費輔導服務協助修正後重行申請。但重行申請以一次
      為限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