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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充電加值計畫 (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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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職訓中心審查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,依申請單位資格及所規劃訓
      練之課程內容、經費編列之合理性進行書面資料審查。
      審查未通過者,職訓中心應予以退件。申請單位得於修正後重行申
      請。但重行申請以一次為限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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