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分署採統一審查方式辦理,並核定訓練計畫。 事業單位近三年曾獲經濟部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有關引進新技術、購置新設備、投資研究發展或新創研發等 補助或核定者,優先核定其訓練計畫。 分署應依事業單位所送訓練計畫,補助其辦理訓練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