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實驗室應符合本部採樣分析建議方法之品質管制(附件二),方可
進行送交樣本之處理及分析。
前項品質管制程序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品管樣本應有編碼,且可獨立編碼。
(二)檢量線確認或沿用時應至少配製四個品管樣本(包含一個溶劑空
白樣本,三個品管樣本),以查核檢量線。品管樣本配製濃度應
涵蓋檢量線中間濃度至低濃度間。
(三)配製人應為品管主管或資深分析員。但不可由該批樣本之分析員
配製。
(四)品管樣本之配製值和測試值的差,相對於配製值之比值(│測試
值-配製值│/配製值)應小於百分之十,且各品管樣本間之回
收率(測試值/ 配製值)變異係數(CV )小於百分之七。
(五)每分析十個樣本或分析四小時(以先達到為主),應再以一個品
管樣本進行查核;其後之樣本若不足十個,亦應於最後之樣本測
試完成後以一個品管樣本進行查核。
(六)每一批次樣本進行分析時,應測定溶劑空白樣本及介質空白樣本
。有污染或出現干擾情形者,應有因應措施。
(七)品管樣本不符合品管規定者,應進行矯正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