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用人單位指派進用對象之上工內容應與核定計畫相符及遵守本計畫
各項規範,並配合接受發展署或分署辦理訪查、考核及評鑑。
用人單位或進用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分署得不予核發補助款;
已核發者,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後,應以書面行政處
分令其限期返還:
(一)未依核定計畫執行,經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。
(二)進用資格不符,不實領取、溢領、冒領或有不當得利情形。
(三)規避、妨礙或拒絕考核。
(四)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。
分署考核時,發現用人單位有前項規定情事者,得對該用人單位停
止補助二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