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訓練單位招訓簡章之文宣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,併同 訓練計畫送分署備查後,始得刊登,並應載明分署授權招訓字號以 及經費來源為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。訓練單位應將辦理之訓練班 次登錄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前訓練管理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