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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立即訓用計畫 (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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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參訓學員參加專業技術訓練期間,如符合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
      助規定者,職訓中心應協助其辦理相關事宜。
      參訓學員未符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申領規定,但符合下列條件
      者,於參加專業技術訓練期間,由事業單位提供專業技術訓練津貼
      :
  (一)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。
  (二)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。
  (三)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。
  (四)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。
      前項專業技術訓練津貼數額,參訓學員每人每月不得低於一萬三百
      六十八元,其中並由職訓中心補助事業單位每人每月五千元。
      第二項專業技術訓練津貼依參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,以三十日
      為一個月計算,足月後之畸零天數之專業技術訓練津貼,依下列方
      式辦理:
  (一)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,發給半個月。
  (二)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,發給一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