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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評核作業要點 (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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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評核機構因評核之必要,以書面限期通知受評核監測機構補正或提
      出說明,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,得列為評核之缺失或扣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