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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14
十四、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。
      本會按工會教育實際出席人數,核算支出總經費核銷補助經費,最
      高以本會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,差額應繳回本會,未繳回補助差額
      者,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。
     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,受補助工會無須繳回本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