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。 本會按工會教育實際出席人數,核算支出總經費核銷補助經費,最 高以本會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,差額應繳回本會,未繳回補助差額 者,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。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,受補助工會無須繳回本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