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獲獎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,並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等規定,以書面限期繳 回已頒發之獎座、獎狀及獎勵金: (一)頒獎後三年內,有第三點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、職業安全衛生等 之重大缺失。 (二)報名資料有偽造、變造、虛偽不實或失效。 (三)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,經法院判決確定。 (四)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