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本獎項之決審作業,由決審召集人召開決審會議,應有全體成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。 決審會議針對複審綜合討論會及傑出個案審查會議之結果進行討論 ,經共識後決議獲獎名單。 決審會議未能依前項取得共識時,得由召集人或其代理人發起表決 ,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