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訓練單位申請年度在職訓練計畫,應檢附下列文件:
(一)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。
(二)訓練班別計畫表。
(三)訓練計畫總表(含經費規劃)。
(四)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。
(五)訓練計畫師資與助教名冊及其基本資料表。
(六)設立登記影本(大專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)。
(七)組織章程影本: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。但大專
校院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。
(八)最近一次本署 TTQS 訓練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(含)以上之有
效證書影本,且須於所提各訓練計畫之開訓日仍屬有效。
(九)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或專職人員名冊。
(十)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」
影本。
(十一)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查核合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
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。
(十二)勞工團體應另檢附一年內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相關證明文件
。
(十三)其他必要文件。
前項第八款所定本署 TTQS 評核證書,其有效期限於所提訓練計畫
開訓日前屆滿者,應於訓練班次開訓日前一個月補具通過 TTQS 評
核證書,始得辦理招訓;未補具者,分署應停止該課程辦理。
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為獲得本署職能導向品質認證者,應另檢附
本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證書。
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為取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者
,應另檢附其主管機關同意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訓練單位未於招訓前補正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之訓練場地文件
者,分署應停止該課程之辦理。
利用學校本部、分校或政府機關(構)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
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之證明文件。但屬租借他校本部、分
校場地或政府機關(構)場地者,須檢附校方或機關(構)同意租
借之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