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提出申請補助之中小企業,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核或現場勘查 。經審核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,受委託機構得通知 其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者,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,連同 申請資料,於每月月底列冊轉送本署,以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