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
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,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十四、審查委員應於前點所定案件審查結果彙整表中簽章確認每一調解案 件。 前項審查委員之簽章,應於同一彙整表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