歸屬本部或所屬機關(構)以外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,本部或所屬機關( 構)享有不可讓與第三人之全球、無償且非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。但本部 或所屬機關(構)補助、委託或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者,得由雙方約定之。
歸屬本會各機關以外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,本會各機關享有之權利規定。
「本會」修正為「本部」。
一、條次變更。 二、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,文字修正為「本部或所屬機關(構)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