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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(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)
第 14 條
受領補助者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不實領取之補助經費,屆期仍未
繳回者,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前項受領補助者未繳清前,不得申領本辦法之補助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
依一百年四月八日研商訂定「視障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」會議紀錄決議,為積
極有效辦理追繳已不實領取之補助經費,未繳回經費者,移送強制執行,且規定未繳
清前,不得再申請及領取本辦法之補助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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