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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青年就業讚計畫 (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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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本計畫青年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,經公立就業服務機
      構書面通知仍未依限前往,於補助期間內累計達三次者,廢止其資
      格認定。
      本計畫青年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內,未參加訓練學習且未就
      業者,廢止其資格認定。但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期間或
      服兵役期間者,不在此限。
      本計畫青年經廢止資格認定後,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。但本計
      畫青年於廢止資格認定前之訓練學習自付額,符合本計畫規定者,
    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得予以補助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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