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本計畫青年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,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書面通知仍未依限前往,於補助期間內累計達三次者,廢止其資 格認定。 本計畫青年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內,未參加訓練學習且未就 業者,廢止其資格認定。但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期間或 服兵役期間者,不在此限。 本計畫青年經廢止資格認定後,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。但本計 畫青年於廢止資格認定前之訓練學習自付額,符合本計畫規定者,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得予以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