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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(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)
第 14 條
中央主管機關調閱認證相關文件資料,專業認證機構或經認證單位均不得
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
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調閱權,受託之專業認證機構或經認證單位均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
絕,以利業務執行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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