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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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明確全國裁判長之職責規定,主要項目包括:
一、於國內舉辦技能競賽時應負責命題、推薦裁判及協助器材設備的借用或贊助事項
。
二、培訓國手期間,需訂定訓練計畫、培訓選手、協助商請贊助單位及撰寫報告晝。
三、出席中央主管機關召開的各項會議。
四、於國內技能競賽辦理期間,裁判長兼任技能競賽技術小組之成員。另我國裁判長
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時,兼任國際裁判,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時,我國裁判
長需經由申請才能擔任國際裁判工作。
五、全國裁判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(如迴避關係、身體健康情形或有重要事務無法
配合競賽時程執行職責等),由中央主管機指定人員代理,裁判長之資格以擔任
過分區裁判長、現任及前任全國裁判長等,以利勝任及執行裁判長之職責。
-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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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第一項未修正。
二、全國裁判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明定由全國副裁判長代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
之規定,爰修正第二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