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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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(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)
第 14 條
全國裁判長之職責如下:
一、訂定職類技能規範及命製試題。
二、推薦分區裁判長、裁判、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,並分配工作。
三、協助借用競賽場地、設備及器材。
四、審查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之成績,並作成優、缺點建議表,供中央主
    管機關參考。
五、擬訂國手訓練計畫、指導培訓及撰寫報告書。
六、商請贊助單位提供國手之訓練場地、材料、機具、師資、裝備及生活
    費等。
七、出席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開之各種會議。
八、兼任技能競賽技術小組之成員。
九、兼任國際裁判。
十、辦理其他競賽相關事項。
全國裁判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全國副裁判長代行;全國副裁判長無
法代行時,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全國裁判長資格者代行之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
為明確全國裁判長之職責規定,主要項目包括:
一、於國內舉辦技能競賽時應負責命題、推薦裁判及協助器材設備的借用或贊助事項
    。
二、培訓國手期間,需訂定訓練計畫、培訓選手、協助商請贊助單位及撰寫報告晝。
三、出席中央主管機關召開的各項會議。
四、於國內技能競賽辦理期間,裁判長兼任技能競賽技術小組之成員。另我國裁判長
   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時,兼任國際裁判,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時,我國裁判
    長需經由申請才能擔任國際裁判工作。
五、全國裁判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(如迴避關係、身體健康情形或有重要事務無法
    配合競賽時程執行職責等),由中央主管機指定人員代理,裁判長之資格以擔任
    過分區裁判長、現任及前任全國裁判長等,以利勝任及執行裁判長之職責。
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一、第一項未修正。
二、全國裁判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明定由全國副裁判長代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
    之規定,爰修正第二項規定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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