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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要點 (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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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審查委員應遵守下列迴避條款:
  (一)知有利益衝突者,應即自行迴避。
  (二)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法人、團體或其關係人申請之審查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