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經依規定程序轉銷呆帳之各項逾期債權,應由權責單位逐案填列執 行憑證登記簿及追償情形表(如附件),不得遺漏。執行憑證並應 妥慎保管,除注意執行憑證求償時效外,並應隨時注意主、從債務 人動向,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,應即依法訴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