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,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,移交人員 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,或函復說明。如逾期不照辦,得退 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,並會同監交人員,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 關(構)首長核辦。
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:「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,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 首長,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,責令交代清楚,如再逾限,應即移送懲戒,其卸 任後已任他職者,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,先行停止其職務。」本條定明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,如發現錯誤或不清者之查明補正相關程序。
配合名稱修正,酌作文字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