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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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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,向關係企業設立所在地之分署申請補助
      : 
  (一)申請表(附表一)。
  (二)關係企業之股東名簿。但尚未成立關係企業者,應於關係企業成
        立後十四日內檢送股東名簿至所在地之分署。
  (三)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進用百分之二十身心障礙者計畫書(附表
        二)。
  (四)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,並依勞動
        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之相關證明
  (五)依法為關係企業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
        及其他社會保險等相關證明。
  (六)申請單位申請設施設備補助,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、修繕
        計畫圖說、工程預算書等資料;建築物非自有者,加附所有權人
        使用同意書正本。
      尚未成立關係企業或關係企業尚未僱用身心障礙者之申請單位,得
      免附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證明文件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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