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,向關係企業設立所在地之分署申請補助
:
(一)申請表(附表一)。
(二)關係企業之股東名簿。但尚未成立關係企業者,應於關係企業成
立後十四日內檢送股東名簿至所在地之分署。
(三)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進用百分之二十身心障礙者計畫書(附表
二)。
(四)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,並依勞動
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之相關證明
(五)依法為關係企業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
及其他社會保險等相關證明。
(六)申請單位申請設施設備補助,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、修繕
計畫圖說、工程預算書等資料;建築物非自有者,加附所有權人
使用同意書正本。
尚未成立關係企業或關係企業尚未僱用身心障礙者之申請單位,得
免附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