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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(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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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課程登錄及變更作業:
  (一)訓練單位於辦理各訓練課程時,應將日期、時段、地點、人數及
        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等資料,至遲於預定施訓日之前二日,於
        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。
  (二)彙管單位可於開課前一日進行課程日期、時段、地點、預訓學員
        名單及師資等上課資訊之系統變更作業。並應於施訓日次月十日
        前將課程執行結果之時數、參訓人員及授課講師等資料完成系統
        回報作業。
  (三)內訓課程不得變更課程名稱或內容;外訓課程,經分署同意後由
        彙管單位進行變更作業。
  (四)課程變更者僅得於原核定課程之總經費及總時數範圍內調整。
  (五)課程內容、日期、時數需臨時變更或取消時,至遲應於當日上課
        前,通知分署辦理變更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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