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,向參訓學員收取學員自行負擔訓練費用,並
開立收據正本至少一式二份,其中一份供學員留存;另於開訓日起
十日內,將學員名冊、收繳費用、開立予學員之收據正本、參訓學
員自行負擔費用清冊(如附件六)及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證明文件
,報分署審查,分署應於開訓日起二十一日內完成審核。
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,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,未
於開訓前申請者,已繳交之訓練費用,除該班次停辦外,一律不予
退還。
訓練單位向受訓學員收取之費用,除依所定標準比例收繳外,不得
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,違反者經查屬實,分署得自應給
付契約總價金中扣除退還參訓學員,該訓練單位並應負相關法律責
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