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信託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,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,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: 一、申請書。 二、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。 三、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。 四、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。
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,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,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,變更信託條款。而主管機關變更信託條款得以職權或依 受託人之申請為之,爰參酌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、內政業務公 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、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、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,明定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信託條款時應檢具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