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法規名稱:
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(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)
第 14 條
公益信託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,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
,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:
一、申請書。
二、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。
三、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。
四、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,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,目的事
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,變更信託條款。而主管機關變更信託條款得以職權或依
受託人之申請為之,爰參酌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、內政業務公
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、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、
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,明定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變
更信託條款時應檢具之文件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