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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 (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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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,其運用規定如下:
  (一)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
        之總成本,除舊制勞退基金不得超過投資當時該基金淨額百分之
        五外,其他基金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基金總額百分之五。
  (二)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
        之總額,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
        受益證券總額百分之十。
  (三)投資債權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,該保證金融
        機構或該證券發行者或該證券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準用第十點第
        一款評等等級之標準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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