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地方政府應於年度開始前,依據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 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規定提出身心障礙者職業 訓練計畫書、預算需求、經費明細送本部審核下年度訓練經費。 經本部核定補助計畫之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後,應檢附修正後計畫 ,報經分署核定後補助辦理。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,亦同 。申辦及經費核撥流程圖如附件三。 地方政府應於核定訓練單位申請計畫後一個月內,將審查結果(含 經費)函送分署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