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經檢定合格之機械、設備或器具,檢定機構應發給型式或單品檢定 合格證明書(附表三),交申請人收執,以資證明。 檢定機構核發前項檢定合格證明書時,應通知申請人在與送驗機型 歸屬同一型式系列機型之產品本體明顯處,張貼檢定合格標章(附 表四),以資識別。但因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, 產品之製造者或輸入者得以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方式標示 之。 前項產品已依法張貼安全標示者,得免張貼檢定合格標章。 檢定機構對於檢定不合格者,應以書面說明不合格理由,復知申請 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