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。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
一、本辦法施行日期。 二、依行政院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院臺勞字第一○三○○三一一五八號令:「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「勞工安全衛生法」名稱修正為「職業安全衛 生法」,並修正全文,除第七條至第九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 三十一條,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,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 施行。」,爰配合明定施行日期。
增列第二項,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