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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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(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)
第 14 條
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,除依規定補辦型式驗證合格者外,不得提供
國內工作者使用。
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,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其產品安全之責任,中央
主管機關、勞動檢查機構或經委託之專業團體得隨時派員查核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一、經核准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並未驗證合格,無法確認其安全性,爰明定除依規定
    補辦型式驗證合格者外,不得提供國內工作者使用,以維護職場作業安全。
二、經核准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,因未驗證合格確認其安全性,故確保該等機械類產
    品安全之職責,應由報驗義務人擔負,爰於第二項明定,並得隨時查核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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