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、控制方法、面談指導、適性評估及相關採 行措施之執行情形,均應予記錄,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。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應遵守本法、本辦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。
明定雇主應將所採取之危害評估、控制方法、面談指導、適性評估等母性健康保護措 施之執行情形,應予記錄,並保存三年,以掌握該等環境健康危害狀況,及作為後續 管理追蹤改善之依據。另考量勞工個人適性評估資料涉及個人隱私,爰明定資料之保 存及管理,應保障勞工隱私權。
一、考量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有相關規定,爰修正第二 項規定。 二、第一項未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