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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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(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修正)
第 14 條
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、控制方法、面談指導、適性評估及相關採
行措施之執行情形,均應予記錄,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。
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應遵守本法、本辦
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明定雇主應將所採取之危害評估、控制方法、面談指導、適性評估等母性健康保護措
施之執行情形,應予記錄,並保存三年,以掌握該等環境健康危害狀況,及作為後續
管理追蹤改善之依據。另考量勞工個人適性評估資料涉及個人隱私,爰明定資料之保
存及管理,應保障勞工隱私權。
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
一、考量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有相關規定,爰修正第二
    項規定。
二、第一項未修正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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