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,主動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: 一、停業或歇業。 二、原申請認可條件變更致資格不符。 三、考量營運因素終止辦理顧問服務業務。 四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考量實務上經認可之顧問機構可能因停業、歇業、原申請認可條件資格不符、因 營運因素而影響其辦理顧問服務業務,爰參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認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明定其申請廢止認可 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