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行政機關辦理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之協商或查訪案件,應於協商達 成共識或完成查訪後,即將協商情形及查訪紀錄分別填報於「全國 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-大量解僱管理」項下之「大量解 僱案件填報」及「預警通報案件填報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