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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行政機關辦理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之協商或查訪案件,應於協商達
      成共識或完成查訪後,即將協商情形及查訪紀錄分別填報於「全國
      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-大量解僱管理」項下之「大量解
      僱案件填報」及「預警通報案件填報」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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