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第四點第十款所定顧問服務之管理及審查事項如下:
(一)建立審查程序,並於一定期間內邀集相關顧問人員召開審查會議
,確保顧問服務之流程、過程與結果之適用性、適切性及有效性
。
(二)審查會議之討論,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:
1.委託服務之事業單位、主管機關及其他利害相關者之意見。
2.申訴與客訴之處理過程及結果。
3.矯正及預防措施之狀況。
4.前次審查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結果及成效。
5.可能影響顧問服務之作法、過程或品質變更。
(三)審查會議之結論事項,應至少包括下列相關決定及措施:
1.顧問服務相關程序之改善。
2.顧問服務作法及過程有效性之改善。
(四)審查會議、相關決定執行、進度管控及追蹤等,應留存紀錄,且
至少保存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