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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(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)
14
十四、雇主應建立適當之程序,以處理稽核與管理審查所提出分級與管理
      措施之改善建議。
      依前項程序評估所採之分級及管理措施不足或應變更方法時,應即
      時合理調整,並將作業文件化,予以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