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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14
十四、其他事項:
  (一)技能檢定中心另為身心障礙者規劃辦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
        ,凡參加本屆全國技能競賽之選手均不得對主辦單位提出個別化
        設施、機具、評分等服務之要求。
  (二)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、材料、設備、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
        會之單位或個人,由主辦單位獎勵之。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
        賽成績前 5  名及佳作,頒給其提名單位、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
        獎狀乙幀。
  (三)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,喪失領取獎金之權利。
        但經主(承)辦單位同意請假者,其獎金、獎狀及獎牌等,事後
        應由本人於規定期限內至中彰投分署親自領取。
  (四)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,承辦單位於競賽前寄發試題
        相關資料及參賽切結書予選手,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切結,逾期
        未交切結書者,視同放棄參加競賽。選手既已確認參賽,無正當
        理由卻未參賽者,將依下列方式處理:
        1.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,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該
          職類選手參賽,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
          能競賽。
        2.以上所謂正當理由係指天災(颱風、地震、空襲、水災、火災
          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)和無法預期(重大車禍、生病住
          院、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)之因素。但選手預知屆時無法
          參賽時,應事先於競賽 2  週前(即 105  年 7  月 25 日前
          )以書面方式向技能檢定中心或承辦單位以書面請假,經獲准
          者,則不在此限。請假者視同放棄該次參賽權利,屆時不得再
          行主張恢復。
  (五)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,應於公告後 3  小時內,由選手本人
       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、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性別、身分證統一編
        號、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。逾時提出者,不予受
        理。
  (六)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、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
        判人員違失事項,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
        。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,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面答覆
        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