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監測機構應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進行採樣及分析,其專屬認 證實驗室採聯合或委託之方式設置者,除應依本規範規定辦理外, 於每次採樣及分析之委託,採樣單位與分析實驗室應就採樣日期、 種類、採樣過程紀錄、樣本寄送、接收與預定完成分析日期、保存 方法等,建立事前聯繫與事後確認之機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