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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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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監測機構應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進行採樣及分析,其專屬認
      證實驗室採聯合或委託之方式設置者,除應依本規範規定辦理外,
      於每次採樣及分析之委託,採樣單位與分析實驗室應就採樣日期、
      種類、採樣過程紀錄、樣本寄送、接收與預定完成分析日期、保存
      方法等,建立事前聯繫與事後確認之機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