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獎勵方式如下:
(一)機關
1.分組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,由本部頒發團體獎座(牌)。
2.分組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者,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,並得給
與適度獎勵金。
(二)人員
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,由本部函請受評核機關依下列原
則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員敘獎:
1.機關評核結果名列特優者: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
高三個功,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。
2.機關評核結果名列優者: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
二個功,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。
3.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者: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
高一個功,個人最高得記嘉獎二次。
前項第一款經評核成績為前百分之二十之機關,依下列規定給與獎
勵金,其總額以新臺幣(以下同)一百萬元為限:
(一)名列特優:五萬元。
(二)名列優等:三萬元。
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,受評核機關得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之
敘獎額度,對所屬機關(構)或單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
員酌予獎勵。
第一項及第二項獎勵金於職安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