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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14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實施計畫 (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訂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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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其他注意事項:
  (一)大會得視報名情形,延長部分職類之報名日期。
  (二)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,已報名卻無正當理由未參賽
        者,將依下列方式處理:
        1.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,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該
          職類選手參賽,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。
        2.以上所謂正當理由係指天災(颱風、地震、空襲、水災、火災
          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突發事件)和無法預期(重大車禍、生病
          住院、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)之因素。但選手預知屆時無
          法參賽時,應事先於競賽 2  週前(即 105  年 10 月 14 日
          前)以書面方式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或承辦單
          位辦理請假,經獲准者,則不在此限。請假者視同放棄該次參
          賽權利,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。
  (三)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、材料、設備、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
        會之單位或個人,由主辦單位獎勵之。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
        賽成績前 5  名及佳作,頒給提名單位、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獎
        狀乙幀。
  (四)優勝選手因故無法參如頒獎暨閉慕典禮者,應預先向大會請假,
        其獎金、獎狀及獎牌等,事後由本人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
        宜花金馬分署親自領取。
  (五)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,應於頒獎暨閉慕典禮結束後 3  小時
        以內,由選手本人,以書面載明參賽職類名稱、姓名、出生年月
        日、性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。逾時
        提出者,不予受理。
  (六)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。
  (七)競賽時間及場迷咖有變更時,大會另行通知。
  (八)選手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(http://sc.la
        bor.gov.tw)訂閱電子報,收取競賽各項訊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