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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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生效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未定

施行日期,由勞動部定之。
第 14 條
本部為提升勞工技能,得辦理之事項如下:
一、補助在職勞工參加職業訓練,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一。
二、補助企業辦理勞工進修訓練,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二。
三、補助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,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三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一、本部補助企業及勞工參加職業訓練,提升勞工就業力。
二、依本條例二條第一款定義之產業指農業、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,及第二條第三
    款定義之勞工,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,爰本條第一款定義在職勞工
    需具就業保險、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