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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四十七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(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訂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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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:
  (一)分區賽分為北、中、南 3  區辦理:
        1.北區: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;轄區包括臺北
          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基隆市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金門縣及連
          江縣等 8  縣市。
        2.中區: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;轄區包括新竹
          縣、新竹市、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
          縣市。
        3.南區: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;轄區包括嘉義
          縣、嘉義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
          縣市。
  (二)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行號、廠商及訓練機構
        推薦者,得報名參加,其推薦原則如下:
        1.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,每 1  提名單位每 1  職
          類限推薦 4  人(組)。
        2.參賽選手具學籍者,除下列情形外,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
          。
       (1)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
            單位,得擔任提名單位,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、勞保
            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。
       (2)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
            ,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,須提
            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、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。
       (3)進修部(夜補校)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,得由其服務單位擔
            任提名單位,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(或相關保險)投保
            證明。
        3.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,得列培訓單位。
  (三)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6  年 1  月 10 日至 1  月 19 日受理網
        路報名,每 1 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  元整。
  (四)競賽日期:106 年 4  月 20 日(星期四)報到及熟悉場地,
        21  日(星期五)競賽及評分,22  日(星期六)上午 10 時
        30  分在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。
  (五)獎勵:
        1.每 1  職類取前 5  名優勝選手,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(組)
          時,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。另得取佳作數名
          (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,扣除第 1  至 5  名後之名額為限)
          。
        2.獎勵方式如下:
       (1)第 1  名:獎金新臺幣 1  萬元、金牌 1  面、獎狀乙幀。
       (2)第 2  名:獎金新臺幣 5  千元、銀牌 1  面、獎狀乙幀。
       (3)第 3  名:獎金新臺幣 3  千元、銅牌 1  面、獎狀乙幀。
       (4)第 4  名:獎狀乙幀。
       (5)第 5  名:獎狀乙幀。
       (6)佳作:獎狀乙幀。
  (六)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及佳作,
       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。
  (七)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,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行
        競賽規則,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規劃組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