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受補助工會對各類報酬,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。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,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 受補助經費,按受補助工會教育訓練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 銷,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。 受補助經費,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,應按補助比率繳回;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,在三百元以下者,得留存受補助工會,免 解繳本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