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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14
十四、評審結果公布二週內,事業單位有異議者,得以書面向本部申請複
      查。本部受理後,應於二週內送評審小組於一個月內完成複查。
      前項複查結果由本部函復該事業單位,涉及變更評審結果者,並應
      副知各事業單位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