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委託機關得依各該訓練班次訓練時數,依下列原則分一次、二次或
三次撥付訓練費用:
(一)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小時以下之班次,得於結訓後一個月內一次
撥付訓練費用。
(二)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一小時至四百小時之班次,得於開訓後二週
內,撥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,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用
百分之七十之尾款。
(三)訓練時數在四百零一小時以上之班次,得於開訓後二週內,撥付
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,開訓後二個月後撥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
三十,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用百分之四十之尾款。
前項訓練費用,並應以該班次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支付標準,撥
付費用予訓練單位:
(一)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中途離退訓者,按核定
個人訓練費全數撥付。
(二)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,未達二分之一者,支
給個人訓練費之半數。
(三)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,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
。